利益衝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避免執行職務時產生不當利益輸送等爭議,確切落實陽光法案精神。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