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令暨函釋彙編 舊法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本次修正予 以脫鉤,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本法第2條規 範範圍,例如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長、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 秘書長等均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