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至「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違法」的行為;「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故民眾或企業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亦有刑責。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至「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違法」的行為;「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故民眾或企業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亦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