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迴避 政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規範,於89年7月12日公布實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所稱之「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本法第5條)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