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第10 款規定,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第19 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最後提醒消費者有消費問題,可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有被詐疑慮,請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第10 款規定,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第19 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最後提醒消費者有消費問題,可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有被詐疑慮,請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