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 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 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 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 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 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 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 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 並知會政風機構。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 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 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 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