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受贈財物有嚴格規定: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原則應拒絕或退還;若為一般社交往來,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通常市價不超過3,000元,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不超過10,000元),及特殊情形(如結婚喬遷)不超過社交標準者可收受,但應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處理,若超過標準或無法退還,需於3天內交由政風機構處理,以避免公務員有貪污腐敗之嫌,維護廉潔形象。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受贈財物有嚴格規定: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原則應拒絕或退還;若為一般社交往來,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通常市價不超過3,000元,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不超過10,000元),及特殊情形(如結婚喬遷)不超過社交標準者可收受,但應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處理,若超過標準或無法退還,需於3天內交由政風機構處理,以避免公務員有貪污腐敗之嫌,維護廉潔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