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114年1月9日生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修正職場霸凌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2、明定申訴管道應公開揭示,每日應有專人查收申訴情形。(修正規定第四點)
3、延長申訴期限至事件發生起二年內;持續發生者,為最後一次事件結束次日起二年內。(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項)
4、增訂各機關得依職權主動調查職場霸凌事件,及各機關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時,應即逐級通報上級機關及本府人事處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三項)
5、增訂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修正規定第七點)
6、申訴案件調查期程自二個月內縮短為「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一、二項)
7、增訂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事實,亦應對申訴人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