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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宣導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11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11

本府各機關政風機構,遇有揭弊(檢舉)案件時(如現場、電話受理、書面、電子郵件、上級政風機構、他機關移轉之案件),請參考前開作業,確實判斷下列事項,並依相關保密程序簽辦,於行政調查過程務必避免洩漏揭弊者身分:

(一) 依本法規定進行揭弊。
(二) 具名檢舉(匿名檢舉不符合本法規定)。
(三) 具公部門或準公部門身分關係(本法第5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參照)。
(四) 符合弊案範圍(本法第3條規定參照)。
(五) 未具排除事項(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17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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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12
  • 發布日期: 2025-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點閱次數: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