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比例定為10%;為達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各機關可於自行評估機關業務特性及廉政風險狀況後提高實質審查抽籤比例。
二、計算抽籤件數時,應以申報人數乘以抽籤比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所定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之執行方式,於前述抽籤比例10%中,另依2%以上比例(即最低2%,以抽中實質審查人數乘以抽籤比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無上限)以公開抽籤方式擇定之。
一、114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比例定為10%;為達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各機關可於自行評估機關業務特性及廉政風險狀況後提高實質審查抽籤比例。
二、計算抽籤件數時,應以申報人數乘以抽籤比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所定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之執行方式,於前述抽籤比例10%中,另依2%以上比例(即最低2%,以抽中實質審查人數乘以抽籤比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無上限)以公開抽籤方式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