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府各機關政風機構,遇有揭弊(檢舉)案件時(如現場、電話受理、書面、電子郵件、上級政風機構、他機關移轉之案件),請參考前開作業,確實判斷下列事項,並依相關保密程序簽辦,於行政調查過程務必避免洩漏揭弊者身分:
(一) 依本法規定進行揭弊。
(二) 具名檢舉(匿名檢舉不符合本法規定)。
(三) 具公部門或準公部門身分關係(本法第5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參照)。
(四) 符合弊案範圍(本法第3條規定參照)。
(五) 未具排除事項(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17條規定參照)。
自114年7月28日起,每週一下午2點至5點,由律師提供《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法律諮詢服務。
專線:(02)2382-6585。(使用者付費,費率以市話計價)